武汉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以“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协调联动、保障安全”为总体思路,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实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制度,统筹推进校园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不断优化校车配置和运行路线设计,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建成便捷、安全的校内公共交通运行体系,为全校师生营造更加平安、便捷、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分管校园安全及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纪委、监察专员办、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部、后勤保障部、保卫部、信息中心、体育部、国际教育学院、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一)保卫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培养单位负责做好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共同营造规范用车、安全充电、有序停放、文明骑行的良好氛围。配合保卫部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或者飞线充电等相关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及体育部负责对教学点及运动场馆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尽量安排学生就近上课,减少跨校区课程安排,降低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需求。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督促社区居委会加强对社区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对居民楼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和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
(五)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做好充电柜(桩)的运维管理工作。
(六)信息中心负责对实名制登记注册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七)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及在楼栋周边飞线充电,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工作,负责所属楼栋责任区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会同保卫部共同做好师生自购电动自行车的实名登记注册工作。
(八)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章 自购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第五条 校内行驶的自购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保持其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 对校内合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备案,保卫部统一制作校园通行标识,电动自行车车主与保卫部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按规定安装校园通行标识,未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的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七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确需使用的,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含社区居委会)审核、保卫部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需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员进行申报;
(二)各二级单位(含社区居委会)对申报人办理校园通行标识进行严格审核;
(三)各二级单位(含社区居委会)审核通过后由保卫部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到保卫部签订承诺书后,方能领取校园通行标识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第八条 从事送水、送报、送快递等保障服务的校外电动自行车,申请校园通行标识时须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内单位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后,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园内不允许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办理申请。确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工作需要的,应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保卫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校园通行标识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关系不在校内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同时失效,不得转让使用。一人限办一辆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校园通行标识。如通行标识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否则将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自行进行处理,逾期后不得在校园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包括但不限于轻便两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老年代步车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招投标等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准入管理,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求和违约责任。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对本单位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内部安全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不得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设置电子围栏,定期清理违规停放、损坏、长期未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做好日常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为使用者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拼装电动自行车;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单双手脱把、饮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电话、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九)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十)租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他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经发现,取消车辆通行标识及重新申领的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保卫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进行划定,设置围栏和标识。根据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其他人员聚集点的情况,合理设置区域范围,避免无序停放。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场(位)、人行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在未设立停放点的区域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制止,摆放整齐。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并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经公示后,保卫部商请公安交管部门协助进行清理,取消车辆通行标识及重新申领的资格。
第七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充电柜(桩)进行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室内、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一个周期满分为12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新累积。一个周期内累积扣除达到6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累积扣除达到12分,将没收车辆标识、取消通行授权。如需继续使用,在下一周期内以新车身份重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部将按累积记分处罚。
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2分:
1.驾驶时不佩戴头盔;
2.行经人行通道不礼让行人;
3.驾驶时违规载人。
(二)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3分:
1.不遵守交通法规及学校规定,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2.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占用主干道、在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
3.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4分:
1.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2.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3.私拉电线充电。
(四)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12分:
1.伪造校园通行标识;
2.非法改装车辆;
3.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4.非法从事载客营运;
5.饮酒后驾驶;
6.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改装拼装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部进行拦停、暂扣等管理,同时联系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