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建筑物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办法
武大保字[2003]7号
为提高学校整体安全防范能力和预警能力,规范学校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技术防范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盗报警监控系统和恶性用电识别系统等。
二、学校需要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建筑,应根据该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按照必须与可能的原则,由保卫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种类。学校新建建筑的技术防范设施要与该建筑工程同预算、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三、凡参与学校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与施工竞标的单位,其资质必须经保卫部审查通过。未经保卫部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接学校建筑物的技术防范设施工程。
四、学校各建筑物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保卫部组织技术审核,报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五、学校新建建筑物的技术防范设施工程,保卫部必须参与工程的方案设计、队伍选择、产品论证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未经保卫部验收的施工工程,学校财务部不予付款。
六、校内建筑物技术防范设施应设立专门治安消防控制室,该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工作由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会同房屋主管部门落实专人负责。保卫部负责落实控制室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报警处理程序,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七、各使用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停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降低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八、违反上述规定,学校保卫部应责令施工公司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对没有资质的施工公司,应责令其限期撤离施工现场,同时通报学校财务部或相关单位不予付款。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