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消防安全,规范校内动火作业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责任,坚决防止动火期间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武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三条 开展动火作业的校内二级单位(下称动火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动火作业责任人,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监管,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
第四条 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一)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应具备动火作业资质,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时,应拒绝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责任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动火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动火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包括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检查落实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动火作业后现场处置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第五条 校内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向保卫部申请,经保卫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单位应于动火作业前3天办理武汉大学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动火作业许可审批仅限在审批的作业范围、时间内一次使用。
第七条 保卫部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条 申办武汉大学动火作业许可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武汉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
(二)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三)动火作业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四)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含详细动火作业时间及动火作业部位照片)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夜间因抢修、事故处理需紧急动火,应由所在动火单位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落实动火作业责任人及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请于1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备案。
第十条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携带已办理的《武汉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至动火现场备查。
(二)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责任人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动火单位要考虑整体安全,及时检查动火作业器具,确保安全可靠,并主动与相邻单位联系沟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在使用动火器具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三)动火作业现场务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应备足灭火器材和水源,并清理动火作业区域及周边的易燃易爆物。尤其是高空动火作业时,要清理干净下方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动火部位应建立隔离带,设置防火屏障或防火墙,防止火种溅射至非动火作业区域。动火现场周边应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
(四)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米,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五)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同时易燃易爆物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房间动火,相邻房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六)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责任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七)动火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操作同时交叉作业;动火点10米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区域,不得同时进行动火作业;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环境禁止动火作业;原则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八)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第十一条 校内动火作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动火单位不得将动火作业项目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办理武汉大学动火作业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部位、时间、动火作业责任人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的;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在校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并取消相关施工单位在校施工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